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招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学翠、杨林成、杨林芸与被执行人王寿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翠,杨林成,杨林芸,王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杨学翠,女,1958年1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原疃村。申请执行人杨林成,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原疃村。申请执行人杨林芸,女,1982年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原疃村。被执行人王寿春,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张华王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翠、杨林成、杨林芸与被执行人王寿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寿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招执字第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