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宜昌南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南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南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二路17号。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振华,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宜昌南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南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6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执行人王振华自愿将其所有的鄂E×××××号,品牌型号为帕萨特SVW7183BG1,车辆识别代码为LSVBCGD20YC012481号小型轿车抵偿给宜昌南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清偿其所负36000元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鄂E×××××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债权人宜昌南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债权人时起转移。因该车登记证书遗失,由相关登记机关予以补办。二、债权人宜昌南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