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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方长新诉毛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长新,毛仪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00707号原告方长新,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西关居委会。被告毛仪勤,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西关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长新诉被告毛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长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审 判 长  李传宏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董绑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