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梅诉被告徐玉银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梅,徐玉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936号原告:张明梅,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三畈村高庄村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8********。被告:徐玉银,女,1955年4月11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郭河社区周庄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55********。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明梅与被告徐玉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明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玉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梅撤回对被告徐玉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张明梅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俊文(兼)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