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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浩,赵磊,王传金,郝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石浩,凤凰镇中心小学教师。被执行人赵磊,淄博市工业学校教师。被执行人王传金,凤凰镇中小学校教师。被执行人郝志仁,凤凰镇中小学校教师。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浩、赵磊、王传金、郝志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