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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宋某,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委托代理人王孔容,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第三人王某,男,土族,1975年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陈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诉讼标的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春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斌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