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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在茂(累犯)等两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在茂,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福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在茂,男,1988年5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余庆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小名小华,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瓮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以福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在茂、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在茂、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在茂、杨某、王某(另案处理)三人由安顺乘车返家,三人到达福泉市马场平办事处辖区后因无钱花销和回家,三人在街上闲逛时顿生盗窃摩托车骑回家后卖钱之念。当日21时许,三人相互邀约窜至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马场坪小学斜对面的一个巷子里,发现一住户院内停有二辆摩托车,被告人陈在茂、杨某采用把线割断后重新搭线发动的方式进行盗窃,在此过程中,王某负责放哨和用手机帮忙照亮,被告人陈在茂盗窃了被害人姜某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被告人杨某盗窃被害人罗某的蓝色英鹤牌摩托车,后三人将盗窃的二辆摩托车推至马场坪办事处磷都东路十字路口处,被福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福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二辆摩托车共计价值6400元(其中被害人姜某的红色隆鑫牌摩托车价值2500元,被害人罗某的蓝色英鹤牌摩托车价值3900元)。另查明,案发后,福泉市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6日从被告人陈在茂、杨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刀片以及被盗的二辆摩托车,后于同日将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姜某、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茂、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陈在茂、杨某的供述;被害人姜某、罗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福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在茂、杨某的户籍证明以及人员核查情况表,福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福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盗摩托车合格证及销售发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少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以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以及辨认现场、辨认盗窃摩托车、辨认作案工具照片,二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福泉市价格认证中心福价认字(2014)7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在茂、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邀约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64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陈在茂、杨某以及王某,各自的地位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被告人陈在茂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在茂、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在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止。所判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尹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