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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武汉隆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俊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隆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41-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隆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858号3栋3层2室。法定代表人丁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俊山。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鄂硚口执字第14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俊山的银行存款99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俊山的银行存款已超出本院查封、冻结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俊山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取才审 判 员  彭华勇代理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文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