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武汉隆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俊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隆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41-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隆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858号3栋3层2室。法定代表人丁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俊山。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鄂硚口执字第14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俊山的银行存款99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俊山的银行存款已超出本院查封、冻结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俊山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取才审 判 员 彭华勇代理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文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