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任凤与石淑华、孙景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凤,石淑华,汪延臣,汪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任凤,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石淑华,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汪延臣,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汪恒,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河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任凤与石淑华、孙景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初字第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