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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义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517号罪犯孙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0日作出(1998)哈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9日作出(1999)黑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8日以(2001)黑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8月5日以(2003)黑刑执字第59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6年1月11日以(2006)哈刑执字第11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8年1月23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7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孙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缝纫机台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至今,累计缝纫服装成品1600余件(套)。该犯讲究文明礼貌,认真遵守内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保持良好。为此,建议对罪犯孙义强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孙义强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8月5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福军审 判 员  裴雅莉代理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