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乔某房屋确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乔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曲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徐某,女,汉族。被告乔某,男,汉族。原告徐某诉被告乔某房屋确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于2012年7月10日在济宁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位于曲阜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号楼广源西一街27号的房产归我所有,并约定待此房贷款结清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现贷款已经结清,被告却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屋归我所有,并判令由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乔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乔某于1998年2月19日在济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0月30日,原、被告以被告乔某的名义在曲阜顺鑫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有限公司购买了广源西一街27号商住门面房一处。2010年5月12日,被告乔某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为刘春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兖州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012年7月10日,原、被告在济宁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2项财产处理中约定“位于曲阜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广源西一街27号门面房归女方所有,贷款还清后立刻过户到女方名下”。2013年7月6日,刘春香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兖州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完毕。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均避而不见。原告因此诉来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屋归原告徐某所有,并判令由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在济宁市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对曲阜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广源西一街27号门面房的约定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徐某要求确认位于曲阜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广源西一街27号门面房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曲阜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广源西一街27号门面房归原告徐某所有;二、被告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徐某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409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2325元,被告乔某负担2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孔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