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德国犯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49号罪犯王德国,男,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高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以(2010)呼刑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德国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王德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七次,2012年度、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王德国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国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七次,2012年度、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本次交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德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该犯积极缴纳罚金,本次减刑应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