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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王一东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王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法定代表人牟跃进,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一东,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国土〔处罚决定〕[201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王一东未经权力部门批准,在渝北区街道村组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堆放弃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2014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渝北国土〔处罚决定〕[201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貌;二、并处罚款人民币22480.00元整(大写:贰万贰仟肆佰捌拾元整)。2014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北国土[处罚催告]〔2014〕24号《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王一东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一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执行的渝北国土〔处罚决定〕[201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渝北国土〔处罚决定〕[201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依德审 判 员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邓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韦英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