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45号原告:王伟,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伟,男,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众兴专业汽车维修隔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6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倩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