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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艳执行敖特根巴特尔、高赛音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敖特根巴特尔,高赛音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被执行人:敖特根巴特尔,男。被执行人:高赛音巴雅尔,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赛音巴雅尔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乌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