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立民监字第0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吉荣珠与吉卫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荣珠,吉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立民监字第000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荣珠,男,194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徐顾村*组***号,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北市社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卫红,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徐顾村*组**号,现住铁岭市银州区长青园社区*号楼*单元***室。再审申请人吉荣珠与被申请人吉卫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铁民三终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吉荣珠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请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并改判被申请人给付再审申请人15240元。被申请人吉卫红称,再审申请没有道理,请求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吉荣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荣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代理审判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