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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治平。被告陈某,农民。原告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治平,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某诉称:原告和被告陈某于2004年春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邳州市议堂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9月2日生女儿陈某某。因双方的年龄差距和性格差异、加上婚前了解较少,双方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陈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诉状陈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邳州市议堂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9月2日生一女取名陈某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戚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纪瑞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