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梅花与贾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花,贾自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梅花,女,1955年7月14日生。被告贾自庆,男,1953年9月23日生。委托代理��马永刚,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花与被告贾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梅花负担。审判员 陈 国 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郜飞(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