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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梅花与贾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花,贾自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梅花,女,1955年7月14日生。被告贾自庆,男,1953年9月23日生。委托代理��马永刚,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花与被告贾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梅花负担。审判员 陈 国 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郜飞(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