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XX盗窃罪,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197号罪犯XX。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曹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XX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7日提讯了罪犯XX。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XX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积分可兑现记功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三万二千五百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情况补充说明、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退赃情况及考核积分,符合假释条件。罪犯XX的考核积分和服刑期限与上次报请假释时相比均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核准山东省菏泽监狱的本次提请假释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曾广国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