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隋××诉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隋××,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诉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隋××负担。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