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小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83号罪犯张小霞,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济源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1)济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小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被告人张小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卫发棵经济损失488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子龙经济损失4602.76元。于2012年6月28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小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小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小霞因夫妻关系不和准备离婚,经人介绍认识卫某某,将其衣物暂时放在卫家。2011年5月3日12日许,张小霞到卫家索要衣物,卫某某只归还了一件连衣裙,张小霞为此气愤,遂将卫家的电磁炉拿回家中藏起来,卫某某到张小霞家索要电磁炉,张不给,二人发生争执,卫某某从张小霞家厨房拿菜刀威胁张,并用刀背打了张小霞女儿的后背,后卫某某经人劝说将刀扔在地上,张小霞女儿将刀捡起,卫某某欲离开现场,张小霞不让卫走,二人厮打过程中,张小霞持刀砍中卫右腿,致卫右腿动脉断裂并当场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霞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2013年8月累计表扬2次,2014年9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小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刘瑞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苏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