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向红,宣汉县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传礼,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弋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