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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刘金宝与孙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宝,孙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刘金宝,市民。被告孙华东,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金宝诉被告孙华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金宝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宝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刘金宝负担(原告已预交2170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馍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