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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二终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齐某甲与赵某、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某甲,赵某,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二终字第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卫秀贞,女。委托代理人郭晓,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乙,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丙,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丁,女。委托代理人赵某,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齐某甲与赵某、齐某乙、齐某丙、齐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湛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齐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4)湛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元,退回上诉人齐某甲。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郭国会审判员  万军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邢晓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