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大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大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285号上诉人上海大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宝根。委托代理人刘学东、李树宁,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大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受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2009年9月,第三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制梁场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被诉人昆明隆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诉人将防水工程的大部分再分包给了上诉人,上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并于(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1136号案件中主张工程款,而本案起诉系依据第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桥面防水层施工补偿协议(二)》,增加防水层赶工补偿款98万元;本此起诉支付工程补偿款585,000元分为两个部分,其一30万元设备补偿款,其二为其它补偿款285,000元,均未在(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1136号案件中主张,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诉状所主张的诉请及其起诉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初步表明,上诉人本此起诉被诉人的工程补偿款585,000元(两个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在原审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1136号案件上诉人的诉请中,也未经该案作出处理,两次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不同、合同依据不同。据此,上诉人本次起诉并非一案两诉,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受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