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433号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86年12月,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王某乙,女,生于1986年12月,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