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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其坤与周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坤,周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535号原告:周其坤,男。委托代理人:姚玉金,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兰婷,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密,男。原告周其坤与被告周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其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玉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其坤诉称:2014年10月3日上午,原、被告因地块界限问题发生争执,被告持镰刀将原告左耳砍伤,原告当即被送到泗县中医院检查,拍片后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县人民医院又将原告转到蚌埠市华海医院治疗,经华海医院检查1、左耳廓外伤;2、脑震荡;3、右侧基底节区腔梗。住院到2014年10月8日,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原告又转达泗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4年10月14日出院,总计花去医疗费17132.94元。该事件发生后,经泗县公安局处理,被告被行政拘留七日。但被告至今没有对原告做任何赔偿,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原告周其坤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泗县公安局泗公(瓦坊)行罚决字(2014)第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2、泗县中医院、安徽水建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泗县人民医院、蚌埠市华海耳鼻喉医院医药费收据各一份,证明原告花去医药费17132.94元;3、蚌埠市华海医院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案病历、用药明细,泗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用药明细各一份,证明原告伤情及住院12天,出院时医嘱休息一个月的事实。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审查,原告所举证据1、2、3的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经举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日上午,原、被告因地块界限问题发生争执,被告持镰刀将原告左耳砍伤,原告当即被送到泗县中医院检查并转到蚌埠市华海医院治疗,经华海医院检查诊断为1、左耳廓外伤;2、脑震荡;3、右侧基底节区腔梗。于2014年10月8日转到泗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4年10月14日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总计花去医疗费17132.94元。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作出泗公(瓦坊)行罚决字(2014)第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周密被行政拘留七日,但对医疗等费用的负担问题经调解未果,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诉讼到院。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他人人身施以侵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原、被告两家因地块界限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周密持镰刀将原告砍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住院治疗的各项费用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周其坤的医疗费为17132.94元,误工费以住院12天,医嘱休息30天,每天66.58元为2796.36元,护理费以住院12天,每天101.57元为121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以住院12天,每天30元为360元,营养费以住院12天,每天30元为360元,合计21868.14元。被告承担80%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494.51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密赔偿原告周其坤各项损失17494.51元。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仇典楚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