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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薛汉成、许红梅、郑爱民、薛玉平、施建军、许应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薛汉成,许红梅,郑爱民,薛玉萍,施建军,许应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13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西路3号。负责人黄新,行长。被告薛汉成。被告许红梅。被告郑爱民。被告薛玉萍。被告施建军。被告许应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被告薛汉成、许红梅、郑爱民、薛玉平、施建军、许应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薛汉成、许红梅已偿还本案贷款”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薛汉成、许红梅、施建军、许应红、郑爱民、薛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39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