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尖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王XX,身份证号230502196606XXXX20,女,汉族,系双鸭山市XXXX老师,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XXXX。被执行人王XX,身份证号230506196511XXXX34,男,汉族,系双鸭山市XXXX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X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尖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