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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志强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18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5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771-8。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元及利息1589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8元,执行费438元。但被执行人刘志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查明,王兰英(身份证号码342129196906051441)系被执行人刘志强之妻,该笔欠款是被执行人刘志强与王兰英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志强及其妻王兰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5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牛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