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仲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俊廷与永兴县马田镇忠和五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廷,永兴县马田镇忠和五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仲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永兴县马田镇忠和五矿,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事务执行人宜春银智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俊廷与被执行人永兴县马田镇忠和五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永劳人仲案(2014)第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俊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4958.02元,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永兴县马田镇忠和五矿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仲执字第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