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书国与何要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76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国,何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国。委托代理人王娟,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要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书国与被执行人何要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青岛市车辆管理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办理鲁B××××ד江淮”牌轿车的过户手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中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