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贵州世纪华兴商贸有限公司,杨仕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冉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万祥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世纪华兴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有亮机械有限公司,吴万刚,杨仕平,吴爱群,向成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86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一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505-8。负责人吴昌军,行长。被告重庆冉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8号36栋2单元1-1,组织机构代码66643173-9。法定代表人吴万刚。被告贵州万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粮油批发市场A栋12号,组织机构代码57332856-4。法定代表人吴万刚。被告贵州世纪华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三合镇泽头村,组织机构代码56502632-0。法定代表人安旺。被告重庆有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万年一支路15号1-2-3-1,组织机构代码55200129-8。法定代表人向永亮。被告吴万刚,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杨仕平,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吴爱群,女,汉族,1973年9月18号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向成勇,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冉瑞商贸有限公司、贵州万祥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世纪华兴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有亮机械有限公司、吴万刚、杨仕平、吴爱群、向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9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