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梁金彬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金彬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364号罪犯梁金彬。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嘉刑初字第9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金彬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19日被投入上海五角场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5月9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0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梁金彬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