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余品才等二十二人诉余建朝、廖仕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1260号原告余品才、廖爱民、余品林等二十二人。诉讼代表人余品才。诉讼代表人廖爱民。诉讼代表人余再元。被告余建朝。被告廖仕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品才等二十二人诉被告余建朝、廖仕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品才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品才等二十二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品才等二十二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胡成姜审判员王强人民陪审员商兴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毛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