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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公安执字第0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佑祥与李定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佑祥,李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公安执字第00192-5号申请执行人:李佑祥,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李定海,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佑祥与被执行人李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