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郑某某,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某某,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阮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