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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合肥博达远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安徽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博达远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安徽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85-1号原告:合肥博达远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啸淮,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合肥博达远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安徽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原机油泵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常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博达远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合肥博达远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博达远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博达远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佳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72元,减半收取3636元,由原告合肥博达远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合肥博达远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姜玉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