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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炳荣与施治平、郭美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荣,施治平,郭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炳荣,身份证号码:3307021956********。被执行人施治平,身份证号码:3307211960********。被执行人郭美花,身份证号码:3307211961********。申请执行人李炳荣与被执行人施治平、郭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27961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2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