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秦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元与被告张毅、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元,张毅,刘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刘金元,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毅,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告刘颖,女,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原告刘金元与被告张毅、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金元诉称,2012年12月14日和2013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二份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张毅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15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银行申请了金额为100000元、150000元的本票并交付被告张毅。逾期,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却一直未还。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刘颖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张毅、刘颖未答辩。经审查,被告张毅因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本院认为,被告张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涉款项应属刑事案件的审查范畴。故本案标的涉嫌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金元的起诉。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刘金元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晓理人民陪审员  赵宝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何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