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勇,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安源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