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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房×与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073号原告房×,女,1983年出生。被告纪×,男,1970年出生。原告房×与被告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振坤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房×,被告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诉称:2006年8月,双方自行相识相爱,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架,无共同语言,且双方一直没有生育子女。2014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原告居住在河南xx,被告居住在北京xx。双方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被告没有收入,家庭负担过重。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不用法院处理,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纪×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及子女情况属实。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没有大的家庭矛盾,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是被告身体的原因。2014年4月底双方开始分居,但被告愿意继续与原告加强沟通协商,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未生育子女,后因生育子女及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多与原告沟通,处理好夫妻关系。本次为原、被告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感情系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原、被告自行相识后自愿结婚,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在生活中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应加强沟通与理解,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共同维系良好的家庭关系。原告此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房×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吴振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