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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旦、陈双玲、张霄霓与胡少泉、郑斌船舶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旦,陈双玲,张霄霓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03号起诉人:刘旦。起诉人:陈双玲。起诉人:张霄霓,系起诉人陈双玲之子。委托代理人:余大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刘旦、陈双玲、张霄霓以船舶权属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被起诉人胡少泉、被起诉人郑斌,请求判决登记于被起诉人胡少泉名下的“京海3366”船舶的所有权由三起诉人享有。本院查明:在起诉人刘旦、陈双玲、张霄霓提起船舶权属纠纷之前,本院已审理了原告胡少泉诉被告刘旦、第三人陈双玲、第三人郑斌非法留置船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并作出了(2014)武海法事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因被告刘旦和第三人陈双玲均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正处于二审审理之中。在此案件中,胡少泉主张拥有“京海3366”轮的船舶所有权并要求返还船舶,刘旦以抗辩的形式,陈双玲本人并代为其子张霄霓以述称的形式主张拥有“京海3366”轮的船舶所有权。本院认为:在(2014)武海法事字第00045号案中,本院对诉讼标的,即“京海3366”轮的船舶所有权归属及是否构成对船舶的非法留置进行了审理,并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对“京海3366”轮的船舶所有权归属进行了认定,确定胡少泉拥有“京海3366”轮的船舶所有权。因前案尚在诉讼过程(二审)中,起诉人刘旦、陈双玲、张霄霓另案起诉主张拥有该轮的船舶所有权,与前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案裁判结果,故起诉人刘旦、陈双玲、张霄霓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旦、陈双玲、张霄霓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新审 判 员  王玉成代理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