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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周学勇 与宋效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勇,宋效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882号原告:周学勇,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效礼,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勇诉被告宋效礼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学勇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武志忠人民陪审员  孙远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彪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