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调确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蒋三平、张沿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三平,张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调确字第125号申请人:蒋三平,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张沿海,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蒋三平与申请人张沿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文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蒋三平与申请人张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沿海给付申请人蒋三平货款33000元,于2015年2月16日前支付3000元,于2015年5月底前支付30000元;若申请人张沿海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且申请人张沿海需另行赔偿申请人蒋三平5000元,申请人蒋三平有权就38000元中申请人张沿海未履行部分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人蒋三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戴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