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肥乡县弘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闫光赞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乡县弘鼎工贸有限公司,闫光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弘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卫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闫光赞。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一案,肥乡县人民法院(2010)肥民初字第103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肥乡县人民法院(2010)肥民初字第1036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葛志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