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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金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段秀英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364号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对原告北京世纪金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志影、段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03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4页第4段应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5段应为“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负担139元(已交纳),被告负担1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琼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