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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费志雷、葛荣开设赌场罪,费志昂、李冬冬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费志昂,李冬冬,范家俊,汤宝忠,胡维斌,李宏明,胡明杰,王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初字第0018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工人。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许同书,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费志昂(绰号二毛)。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次日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批准,同年2月24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峻,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俊,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冬冬。2014年6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宋光志,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付加欢,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家俊。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次日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批准,同年2月24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丁德恒,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宝忠。2014年6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铜陵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抓获,次日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曾永凯,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大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维斌(绰号老斌、大斌)。2014年1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次日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批准,同年2月24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小,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宏明。2012年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2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批准,同年2月24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袁月,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明杰。2014年2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同日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释放。被告人王子豪。2014年2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同日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释放。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志雷、葛荣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费志昂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冬冬、范家俊、汤宝忠、胡维斌、李宏明、王子豪、胡明杰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小龙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王亚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国庆犯包庇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2月1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以与被告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梅 果人民陪审员  王海娜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存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