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秀雷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秀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576号罪犯郭秀雷,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曲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秀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秀雷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13日至2014年10月2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秀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爱 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向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