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奇与郑巧红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奇,郑巧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43号原告张奇,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郑巧红,女,1976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巧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奇负担。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珍晓